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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组长:市环保局主管污染控制的副局长

  副组长:市环境监测站站长

  组成成员:市环保监测站、辖区环保监测部门相关人员

  2.4.3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设在许昌市城市应急联动服务指挥中心,负责接警、报告、联络、反馈、汇总工作。

  主任:许昌市城市应急联动服务指挥中心主任

  成员:许昌市城市应急联动服务指挥中心“110”工作人员、市环保局值班人员

  2.4.4 应急信息组

  负责信息发布和报告工作。就是指根据各组提供的情况,经指挥部同意后,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市政府报告事件有关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媒体发布事件相关信息。

  组长: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

  成员:市环保局相关科室有关人员

  2.4.5 应急专家组

  分析现场情况,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第三章 运行机制

  3.1 应急处置

  3.1.1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并按本预案应急事件的划分等级初步确定事件等级。对能按标准划分的,确定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在3分钟内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确定为Ⅲ级、IV级应急响应的,及时按管辖范围转市环境监察支队或当地环保局处理。对无法按标准划分的,则先按Ⅲ级应急响应,并马上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

  3.1.2 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若确定启动预案则立即对受理中心下达启动指令。

  3.1.3 根据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令,受理中心必须在5分钟内通知相应的应急处理查处组、应急处理监测组、信息发布组等各组组长。各组组员由其组长或组长指定的人员负责召集。受理中心全过程跟踪事态的发展,并做好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处理现场查处组和应急处理监测组之间的联络工作。

  3.1.4 应急处理现场查处组和应急处理监测组接到受理中心或指挥部的电话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处理。

  3.1.5 应急处理现场查处组在现场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污染种类、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后,提出处理方案,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并根据应急处理指挥部指令进一步采取诸如责令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护和撤离等措施。必要时,查处组受指挥部委托可召集专家组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如污染事故较大、影响面积广,确定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的,应及时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受理中心或指挥部联系,请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员到场共同处置。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随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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