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1.3.3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1.3.4 一般环境污染事件(IV级)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
1.4 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4)因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造成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1.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环境污染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中长期影响,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负责、职责明确、平战结合、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2.1 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预警等级,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