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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许政办〔2006〕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许昌市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安全地处理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健全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力争把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障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公众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自然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豫政〔2004〕62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1.3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四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IV级)。

  1.3.1 特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1.3.2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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