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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3.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政府机关要加大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公开力度,其中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卫生、环保等部门,重点做好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严重影响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通过课题研究,逐步形成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的制度安排。
  4.在部分区、县政府和市级机关就法人数据库、空间地理数据库、行政业务数据库中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试点,形成分类编目、登记、公开属性审核等工作方法,逐步建立工作规范。
  5.各政府机关就专业性强及公众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定等文件编写配套的解读材料,方便公众理解政府信息。
  6.进一步做好本市各政府机关及有关公用事业单位通过中国电信“114查号台”和“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公开电话号码的工作。
  (二)完善配套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1.区、县政府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区域内各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同时,市、区(县)两级政府逐步将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备案登记、统计分析、工作交流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逐步形成市、区(县)两级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
  2.在开展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各政府机关就本机关自2004年5月1日后产生的公文类信息的名称、文号、产生时间、公开属性、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进行内部登记,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同时,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工作小组,重点对“三公”部门公文类信息的备案内容进行复查。
  3.各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实施部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要明确职责和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以责令改正或者工作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
  4.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个案的分析和研究,统一工作口径,指导解决突出问题,待条件成熟时,出台政府信息公开实务操作指南。
  5.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全市政风行风测评指标体系,结合市政风行风测评工作,对各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开展日常性的评议,并依托“政风行风热线”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足,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三)夯实工作基础,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1.做好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本市的贯彻落实,并研究《规定》的修改完善工作。
  2.成立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研究中心,加强对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研究,培养政府信息公开专门人才。
  3.各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实施部门要就《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信息公开实务等内容,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开展对领导干部和全体公务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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