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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的通知

  2.本次推荐对象必须征求计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意见;企业负责人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党政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各县(市、区)推荐对象要经当地劳模评审委员会、市直各单位推荐对象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上报许昌市劳动模范评审机构,在《许昌日报》公示无异议者,经许昌市劳模评审委员会审定,报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

  4.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一般应从许昌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县(市、区)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评选推荐。

  五、表彰奖励

  本次经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劳动模范,由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六、评审机构

  为切实做好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切实做好本地的评选推荐工作,以确保许昌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顺利召开。

  七、时间安排

  (一)2007年3月10日以前,各县(市、区)、市直及驻市各基层单位完成宣传动员、逐级评选推荐及本单位公示工作。3月20日前完成评审和审核工作,形成各种材料,上报许昌市劳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2007年3月底前许昌市劳模评审办公室完成审核工作,许昌市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公示名单,在《许昌日报》公示,许昌市评审委员会确定候选人名单;4月上旬报许昌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2007年4月下旬召开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附件:

  1.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

  2.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3.许昌市直非农口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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