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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八)在提升工作效能,加强廉政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三个文明建设和其它方面对国家、集体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者;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连续三年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至少一年被评为优秀等次者。

  (九)在控制人口增长,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评选名额及分配原则

  (一)本次表彰大会共表彰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0名,其中农口50名,非农口150名。

  (二)评选分配原则:农口按照2005年末农、林、水、机、牧业总产值和乡村从业人数各占50%的比例对各县(市、区)确定分配名额,市直和县(市、区)农、林、水、机、牧业职工应占一定比例;非农口按照市直和县(市、区)各占名额总数的50%比例分配,包括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其中县(市、区)部分按照2005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和2005年限额以上企业上缴税金总额各占50%的比例,确定对各县(市、区)的具体分配名额;市直按照各行业系统职工人数和在服务全市工作大局,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中的贡献情况进行分配。

  四、评选要求和推荐程序

  (一)评选要求

  1.严格按照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评选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评选。

  2.突出重点、兼顾行业。在评选工作中,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重点,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切实把在我市改革发展稳定中涌现出来的具有时代特色的先进模范人物评选出来,同时兼顾行业和各类人员的比例。农口要兼顾农、林、水、机、牧业;非农口要兼顾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民营企业,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第一线的原则,一线职工和农民的比例不得低于名额总数的40%,农民工代表不得低于非农口总数的5%,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超过30%;其他评选对象要向科技工作者等关键岗位倾斜,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掌握。

  (二)推荐程序

  1.本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工作,采取组织提名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农民推荐对象要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推荐对象,要经单位全体人员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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