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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的通知
(许政[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八次党代会、市五次党代会、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调动全市人民群众投身和谐社会建设和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努力实现市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富民强市的奋斗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市政府决定于2007年“五一”前夕召开许昌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现将评选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次推荐评选的范围是:2003年以来,在推进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各项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业、本岗位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本职岗位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保持良好职业道德,或在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引进消化新工艺、新材料,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加强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发展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或帮助困难职工脱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六)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农、林、水、机、牧业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为国家、集体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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