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淄政发〔2007〕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自2000年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淄发〔2000〕20号)实施以来,全市学校办学水平不断提升,教育质量逐年提高,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受历史和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全市基础教育领域仍然存在着办学方向不够端正,办学行为不够规范,评价机制不够科学等突出问题,影响了青少年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和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素质教育的要求为指针,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
1.全社会积极参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上来,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断加大财政性教育投入,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坚实的保障。要建立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逐级考核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工作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评价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的唯一标准。特别要发挥好社会用人制度对于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导向作用,形成使用人才重素质、重实际能力的良好风气。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重视和加强教育科学研究,提高政府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把素质教育理念贯穿于各级各类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方面,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和观念,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