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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三、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二)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实行一事一议并给予优惠。
  (三)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拟上市公司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形成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区县财政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五)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进入上市辅导之日起,3年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六)企业上市后,该企业上缴地方税收超过市、区县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由市、区县财政返还给企业。
  (七)拟上市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八)自2007年起,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
  (九)企业实现上市后,由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方案由上市公司申报,经市证券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十)拟上市公司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所获扶持资金要重点用于企业的污染治理、节能降耗、技术创新,以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因企业自身原因,3年内不能实现上市,该企业须补交所免费用,退还所获扶持资金。
  四、做好上市后备资源企业的培育和推介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我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上市合作备忘录》中确定的合作项目和工作措施。根据我市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需要,就企业改制上市、规范运作、治理结构、基础管理、发展战略等主题举办培训班,使我市企业及时把握资本市场的法规政策与形势动态,为做好企业上市工作创造条件。
  (二)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条件和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对全市企业按期进行调查摸底,对主业突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或成长性好的企业及时吸收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库,使全市上市后备资源企业保持在50家左右,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要实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企业发展状况,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促其进入上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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