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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苏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

  二、积极扶持随军随调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七)加强教育引导,帮助部队干部和家属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家属到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就业,走竞争就业、灵活择业、自主创业的路子。
  (八)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随调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可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随军随调家属进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创业园区,在资金、信贷、场所、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创业支持,提供创业平台。
  (十)对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家属,当地政府可按照一定标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补贴。
  三、加大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培训力度
  (十一)各地要把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再就业培训计划。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所属就业培训机构应及时向未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提供初中级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十二)驻苏部队应积极挖掘内部资源潜力,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场所,搞好随军随调家属培训。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师资、设备和经费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要及时发给相应证书。
  四、努力做好随军随调家属社会保障工作
  (十三)对随军随调家属6个月未安排就业的,统一纳入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享受驻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十四)随军随调家属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办理和军地衔接有关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后联字第1号)规定执行。
  (十五)对符合随军条件、转出地有工作但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随军随调家属,可先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委托人才、劳动中介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代理人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减免各项管理费用。工作落实后,再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转入接收单位的有关手续。
  五、保障军人子女接受优质教育
  (十六)军人子女入学入园,由教育部门协调就近安排。军人因工作调动、居住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转学、借读的,驻地教育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小学、初中阶段学生在驻地就近安排入学,高中阶段学生可转入同等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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