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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苏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苏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7〕22号 2007年3月1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高炮师、舟桥第三十一旅政治部,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是社会就业就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军人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6号)精神,结合当前形势,现就进一步做好驻苏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做好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工作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0〕19号和苏发〔2003〕16号文件精神,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工作。年度内随军随调家属总人数在10人以下的县(市、区),当年度就业率应达到80%以上,其中行政调配安置率不得低于50%。
  (二)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驻地部队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工作,需要重点照顾安置的随军随调家属就业问题,由各市政府协调落实。
  (三)正团职以上干部、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官家属,当年随军随调就业率要达到80%以上。对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以及驻海岛部队军官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要千方百计予以保证。
  (四)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按照行业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落实就业单位。也可由随军家属或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五)驻军相对集中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集中举办随军随调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有计划地安排一些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其就业。
  (六)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可对招用随军随调家属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吸纳部队干部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新开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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