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
(粤卫〔2007〕5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公安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有力打击聚众打砸、围攻医疗机构,谩骂、殴打医务人员等“医闹”行为,维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规定,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医院、医护人员和患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观念,恪守医德规范,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为病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防范医疗争议的发生。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订防范和处理医疗争议的措施及预案,建立健全防范与处理医疗争议工作机制。发生医疗争议,要及时主动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途径和方法,妥善解决医疗争议。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恶性事件报告机制。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突发治安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定期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安全保卫工作。当出现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就医患者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恶性事件苗头情况时,要在认真做好解释、疏导、防范工作的同时,及时向本辖区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进行调查处理,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恶化。
五、各级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责任到人”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信息通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