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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四)鼓励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鼓励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海洋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扣减使用单位的耗能总量。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要积极支持。
  五、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一)加快节能技术开发。政府要组织各级科研部门对共性、关键和前沿的节能技术进行开发,实施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同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并引进、消化国外的先进节能技术。
  (二)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和实施各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设备、工艺、材料。有关行业协会要及时跟踪该行业国内外的能耗水平,做好信息、咨询等服务工作。扶持节能服务产业,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六、强化节能管理、完善节能机制
  (一)抓好典型企业节能。按照《大连市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继续抓好全市年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百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签订责任状,落实节能量。加大节能监察和用能审计力度,跟踪、指导和监督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确保“十一五”期间完成百家企业节能2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
  (二)狠抓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企业要强化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定期分析能源利用状况;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计划,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人;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节能监察和能源审计,帮助企业降低能耗,对节能不达标的单位,可采取公示、通报等措施,促使其节能降耗。
  (三)实施有关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非能效标识产品不得销售。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有关要求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做好能源统计。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人员和队伍建设,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同时,各级政府要根据统计体系要求积极建立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能源消费统计体系,并向同级综合统计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和完成情况。
  (六)发挥财政政策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大节能资金投入,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并制定具体的使用办法。专项用于支持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重点行业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重大节能技术示范工程以及提高节能管理能力。落实国家对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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