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境违法行为控制目标
(1)禁止新建小造纸或麦草制浆厂,已取缔的严禁死灰复燃;
(2)严格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杜绝未批先建现象;
(3)停产治理企业在停产治理期间严禁违法生产;
(4)已建成治污设施的企业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严禁超标排污。
二、监测、检查程序
1.市环境监测站每月至少对各县(区)目标责任断面水质监测一次;
2.市环境监察支队每月至少对各县(区)重点监控企业不定期检查一次;
3.市环境保护局每月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负责于月底前向各县(区)通报目标责任断面监测结果和重点监控企业检查结果。
三、责任追究意见
(一)目标责任断面水质超标责任追究意见
目标责任断面水质超过控制目标1倍以下(含1倍)的,一次由市政府对所在县(区)政府扣缴5万元;超过控制目标1倍以上、3倍以下(含3倍)的,一次由市政府对所在县(区)政府扣缴6万元;超过控制目标3倍以上的,一次由市政府对所在县(区)政府扣缴7万元;连续两次超标或一次超标3倍以上的,市政府给予当地政府黄牌警告;连续3次超标或连续两次超标3倍以上的,市政府将否定当地政府本年度环保目标。
(二)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意见
1.发现违反“环评”制度未批先建项目1起,属省管项目的,由市政府对所在县(区)政府扣缴5万元,属市管项目的,由市政府对所在县(区)政府扣缴3万元;发现未批先建项目2起,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反环保“三同时”项目一起,在由市政府从所在县(区)财政累计扣缴的同时,市环保部门对该县所有新建项目实施区域限批,并视为该县政府环保目标未完成。
2.发现1家停产治理企业在停产期间擅自生产或已建成治污设施企业擅自停运治污设施、超标排污的,由市政府对所在县(区)政府扣缴3万元;发现1家造纸企业在停产治理期间擅自生产或已建成治污设施企业擅自停运治污设施、超标排污的,市政府对所在县(区)政府扣缴5万元。
3.发现1家新建小造纸、麦草制浆企业或已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的及已关闭造纸企业或麦草制浆生产线擅自恢复生产的,由市政府对所在县(区)政府扣缴5万元。
有关县(区)政府对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和环保部门要求及时纠正的,市政府将给予黄牌警告。
市环保局每季度初将上季度应处罚款项汇总后书面通知有关县(区)政府,有关县(区)政府于本季度结束前将款项缴入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由市财政局从有关县(区)财政直接扣缴,并加扣5%的滞纳金。扣缴款项列入环保专项治理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全市水污染防治和监测监控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