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日
淄博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节能、约束能源浪费行为,依据《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和《
淄博市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由市财政、节能、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监督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奖励,重大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准耗能是指用能单位超过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能源效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
第六条 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
(二)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
(三)超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
能源基准价格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元(原煤和其他能源按国家规定折算为标准煤),并根据国家规定和能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限额标准的差额,分别乘以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算。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