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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银行和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银行和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2007]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银企沟通,使银行更好地了解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增加信贷投放,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银行和企业联系制度,要求全市683户(截止2006年底)规模以上企业都要有银行联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各银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各副行长(副主任)及信贷科长(主任),每人联系10家中小企业,本行(社)内各联系人的联系企业不得重复。
  二、联系人要经常深入联系企业,调研银行和企业协作情况,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宣传信贷政策,推介信贷产品,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三、各银行要建立联系企业档案。
  四、各银行联系企业工作作为我市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工作考核。市委、市政府领导将听取关于银行联系企业情况的汇报。
  五、市人行负责将全市683户规模以上企业分解落实到各银行金融机构,确保每家企业都落实到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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