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2007]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新乡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新政〔2006〕2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服务业结构,促进全市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思路,突出重点,扎实工作,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推动全市服务业持续、快速、跨越式发展。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行业机构。
三、考核内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
1.总量指标
(1)服务业(第三产业)增加值;
(2)服务业(第三产业)增长速度;
(3)服务业(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
(4)服务业(第三产业)税收总量及增长速度;
(5)服务业(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2.重点工作
(1)加快现代物流、商贸、旅游、信息、金融、中介、社区等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3.组织领导工作。
(二)市有关部门和行业机构考核内容:
1.各行业专项经济指标;
2.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
3.组织领导工作。
四、考核办法
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以年度为考核期限,实行百分考核制和绩效评估制。百分考核是将指标体系中涉及的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绩效评估分为自我评估和综合评估。自我评估主要由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对照正式下达的服务业指标和主要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评估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结合各部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会同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服务业指标的测算和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目标办,纳入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