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收费审验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价费[2007]98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48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和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第3号令)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决定于2007年5月10日至6月10日,开展全市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以下简称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津价费字[1995]第170号)、《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财发 [2002]第15号)、《2006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津财综[2006]19号)和市物价局《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津价费[2006]173号)规定,开展年审工作。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要按规定参加年审。年审的主要内容为各持证单位2006年度收费管理情况,重点审验内容如下:
(一)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变更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范围、改变征收政策、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领取、更换、变更、注销《收费许可证》;
(三)有无涂改、转让《收费许可证》的行为;
(四)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公告作废并补领新证;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照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是否按规定管理与使用,有无转借、代开等违规行为;
(七)收费人员是否按规定领取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
三、年审采取自查和抽查的方式。收费单位应对本单位2006年度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年审报表。参加年审时应携带《收费许可证》副本、《票证登记簿》、收费依据文件复印件、2006年度收费票据、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年审报表。其中:收费单位填写《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报表》(表一)和《天津市服务性收费年审报表》(表二),报表一式四份,交年审办公室二份,主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各业务主管部门汇总表一、表二时一式三份,交市年审办公室二份,留存一份。区、县年审办公室汇总《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三)、《天津市服务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四)时一式三份,交市年审办公室两份,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