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在村委会的组织及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疾病预防保健服务、妇幼卫生保健、健康教育、医学康复和爱国卫生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负责有关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逐步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和配合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
五、加强村卫生室的人员管理
村医生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择优考试,村卫生室举办者在经考试入围后的人员中聘用村医生,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或变更)手续。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办理。
村卫生室需制定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岗位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应加强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对于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人员和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年度考核时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村卫生室的有关责任人员不得继续聘任。
加强村卫生室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应制定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大中专医学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并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同等条件下,村卫生室应该优先聘用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六、建立财政补助机制
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县级财政应给予不少于8000元的一次性设备建设经费补助。
市级财政按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额度安排资金,用于发放一名村医生的工资,以及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等。村医生的考核和工资的发放办法由市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确保全部资金用于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县级财政每年要按不低于市级财政经费标准20%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各区、县(市)要充分认识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重要意义,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措施,抓好村卫生室的建设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落实国家有关村卫生室的优惠政策,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以支持村卫生室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