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农村卫生工作关系到农村的发展、农业繁荣和农民健康。村卫生室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完善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卫生室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村卫生室是直接为农民群众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基础。坚持农村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完善村卫生室功能,村卫生室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村民、便于管理的要求,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卫生院举办,也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联合举办。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可不再设置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行使村卫生室职能。落实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防治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2007年底,全市所有行政村,都必须按照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建成规范的村卫生室。
二、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
村卫生室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村民等因素。乡镇、村在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时,应将村卫生室与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学校、村民集体活动场所等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原则上设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所需房屋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提供。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施设备应达到卫生行政部门所制定的标准。
三、理顺村卫生室的管理体制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村卫生室工作的指导,制定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对村卫生室的建设管理进行督查指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并组织乡镇卫生院等单位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进行年度考核;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等实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所使用的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由乡镇卫生院代购,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可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使用时,应严格遵守物价政策,实行顺价销售。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各种业务工作记录和财务记录。
四、确定村卫生室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