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排查阶段(4月中旬至5月31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周密部署,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按照管辖权限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二)核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各级公安机关对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按照管辖权限责成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专项行动结束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本地区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具体措施、典型案例、整治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于2007年9月7日前书面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重大情况、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