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及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琼工信推进[2007]1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及继续教育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水平 ) 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信办人[2004]47号)和《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 ( 水平 ) 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信办人[2004]48号),我局将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水平 ) 证书登记及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计算机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设在海南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全省计算机资格证书的登记、继续教育工作。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为我省计算机资格证书登记实施机构,负责我省计算机资格证书登记及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对自2004年1月1日起取得的计算机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计算机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算)。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者应到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证书不再有效。
三、申请证书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算机资格证书;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纪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五)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的任务。
四、持证者在办理证书登记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一)《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水平 ) 证书申请表》 一式两份,内容真实,印章齐全;
(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水平 ) 考试合格证书;
(三)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培训的学时数及成绩证明;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可向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出示相关证明,申请延期登记(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一)年度内在境外学习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