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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68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文件精神,现对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企业范围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一年以上;
  2、年出口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
  3、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先退税后核销”申报、审核、审批要求
  (一)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1、预申报。出口企业出口的船舶和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在尚未收集齐全退税所需凭证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等资料,填报《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表一),并附报相应的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销售明细账、出口合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代理出口协议等复印件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无担保抵押资产证明、当期纳税申报表、当期资产负债表,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和免抵退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应如实按每条船、每套大型机电设备的生产周期和工程进度,据以确定账面每期出口销售额,并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出口企业预申报的进料手册计划分配率确定方法与正式申报相同。
  2、正式申报。出口企业出口船舶和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后,在退税凭证齐全的情况下应按正常申报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在正式申报的同时报送书面“先退税后核销”退税核销申请(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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