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积极创新信贷品种。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县域中小企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新产品,提供可周转使用贷款、封闭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和票据贴现等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扩大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围,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仓单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应收货款抵押、其他权益抵押等多种形式的担保贷款,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前景的中小企业和农户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中间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大力开展中间业务,增加中间业务种类,提高中间业务比重,在开展传统结算类中间业务的同时,帮助中小企业量身订造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动票据业务创新,鼓励、引导并积极推荐辖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并积极开展农村代理保险业务。
(十六)积极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针对目前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消费需求旺盛的特点,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要根据农村消费结构和市场环境变化,及时拓宽消费信贷服务领域,调整和完善消费贷款管理办法,适应农村消费市场的发展需要。
(十七)进一步拓宽农村融资渠道。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筹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各金融机构要借助各级政府搭建的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库区对口支援等融资平台,搞好延伸和配套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健全产业投资体系,建立扶持县域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以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各级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明确民间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正确引导中小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满足合理资金需求。
四、建立金融配套体系,优化信用环境
(十八)深化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各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入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信用社区创建活动,通过信用评级,不断增强农民或城镇居民的信用意识,改善农村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同时要加大金融债权的保护力度,对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联合相关部门,综合运用信贷、结算、舆论、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打击;司法部门要加大金融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优化区域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