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进一步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市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健全内控制度,强化约束和激励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增强自身抵御风险、自我发展和参与竞争的能力,从根本上解决资本充足率低、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的问题,为网点布局向县市延伸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
(九)适度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对信用环境好、中小企业相对集中、信用担保体系比较完善的县(市、区),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向上级行反映情况,争取适度扩大贷款审批权限和增加特别授权。对于发展势头较好的县域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可采取公开统一授信和可循环使用信用等方式解决;对符合条件、时效要求高的信用业务,可采用特别授信和特事特办方式解决;对符合条件的部分优质信用企业,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十)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在保证贷款质量、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涉农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在审批权限内,各金融机构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答复、及时发放。针对县域中小企业信用额度较小、资金使用频繁等特点,对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可采取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方式,允许其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灵活使用和归还贷款。
(十一)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健全贷款的风险约束机制,制定开拓市场的激励办法。对产能过剩、结构趋同和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或项目,要严格控制或不予贷款;对中小企业贷款,要切实落实贷后监管,防止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要根据中小企业资金周转特点,完善信贷管理方式,建立有效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制度;要改进绩效考核机制,鼓励信贷人员在提高贷款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涉农中小企业客户。
三、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十二)进一步完善支农再贷款授权授信管理方式。各级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支农再贷款授权授信管理方式,加强对各县市区支农再贷款使用与管理的监督考核。要根据各县市区支农资金需求和授权授信执行情况来确定再贷款限额,规范使用支农再贷款,最大限度地发挥支农再贷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十三)不断完善利率定价形成机制。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断探索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利率定价机制。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引入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项目风险、综合效益、担保能力等因素,分档次确定利率水平,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予以调整。对信用农户申请的个人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可给予一定优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信用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较低的中小企业,可根据贷款的风险度,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