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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对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治理工程;对县级以上城镇构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重大地质灾害,尽快实施勘查与治理。把治理地质灾害的重点放在经济发达地区(西宁市、青东地区等)、人口密集区(城镇区等)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

  (1)2010年以前治理工程主要安排在西宁市和黄南、玉树州府所在地。每年安排1-2个项目,每年治理经费2000×104元左右。计划安排滑坡、危岩、泥石流治理6个。

  (2)2020年以前治理工程主要安排在西宁市和县级以上城镇。大约每年安排2个项目,每年治理经费2000×104元左右。计划安排滑坡治理2个,泥石流治理9个。均为人口密集的村镇(附表三、附表四)。

  2、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按照先勘查选址、后搬迁的原则,近期安排受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2所学校、686户农牧民,共计3860人的移民搬迁工作。远期安排受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5所学校、1072户农牧民,共计5834人的移民搬迁工作(附表五)。

  3、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是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所规定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为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布置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作阶段以年为单位,其具体任务随突发地质灾害的数量、规模、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危害程度等而发生变化。从历史资料看,每年平均发生25处左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费用按照《青海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中相关规定执行。

  六、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推进法制建设,依法防治地质灾害

  以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为基础,尽快制定出台青海省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管理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实施办法等政府规章,形成较为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体系,为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

  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治理,应当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为依据。

  下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以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以及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地质灾害防治目标、防治原则、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并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规划管理,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地质灾害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并广泛宣传,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加强领导,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制

  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各级政府领导负责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建立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的社会化减灾系统,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分别承担特大型、大型和中、小型地质灾害减灾管理和防治工作;在政府领导下,企业和民众承担为保护自身安全和利益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实施地质灾害防治。

  (四)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标准

  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调查、评估、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技术规程,实现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化、规范化。

  (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保障机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在划分省和州(地、市)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省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同时争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建立一个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通过财政投入与社会赞助、有关专项资金等渠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基金。采取必要的鼓励性政策和措施,多元化、多渠道吸纳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因工程活动等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治理费用。鼓励社会资助。

  (六)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及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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