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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为:

  1、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尚未全面到位。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负总责,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地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但目前各有关部门尚未能遵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到点。

  2、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工作滞后,防治工作亟待加强。青海地域辽阔、位处偏远,地质灾害防治的基础工作,近年虽得到了加强,但仍有较多欠帐,大部分重点灾害区尚未建立动态监测及信息管理。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方面需要安排的工作还很多。湟水、黄河沿岸特别是丘陵、河谷高陡斜坡段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多发地带的村庄和主要交通干线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地质灾害的危害或威胁。重工程建设轻灾害防治的现象和只顾眼前局部利益,不顾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开山、挖坡、乱弃渣石(土)等不合理的人类工程-经济活动仍然存在。

  3、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缺乏。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管理经费没有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专项勘查、治理经费没有资金来源,尚未形成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省会西宁市和黄南州、玉树州、海西州州府等所在城镇,一些危害严重又急需治理的崩滑流隐患点得不到及时治理,时刻影响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

  4、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手段落后,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随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日趋迫切和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治理、监测等工作的大幅度增加,无论在地质灾害调查、研究与评价上,还是在勘查、治理与监测中,新方法、新技术、新理论的应用和推广都明显落后,现有专业监测部门技术人员不足,州(地)市、县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水平较低,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防灾减灾工作的基本要求。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

  1、经济社会发展对地质灾害防治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后15年,是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大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人口将进一步增长,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若不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地质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必将同步增长,其影响危害也会愈来愈大。

  2、地质灾害仍威胁着一些重大工程和城镇的安全。黄河龙羊峡--寺沟峡等大型水电工程,煤炭等大型矿山工程,国道、省道等主干公路、青藏铁路、兰青铁路和西宁市、隆务镇、结古镇等县级以上12座城镇,多位于或穿越地质灾害易发区,都潜在着不同程度的地质灾害威胁。

  3、采矿引发的环境问题,形成了许多地质灾害隐患。青海矿产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长期以来,许多矿山固体废弃物任意堆放,形成了严重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煤炭等采矿活动引发的地面塌陷规模也越来越大。

  4、青东贫困山区地质灾害频发。我省人口及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青海东部山区城镇和农村,特殊的黄土地质和暴雨气象条件以及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活动,致使该区地质灾害年年发生。以人为本的地质灾害防治任务艰巨。

  二、地质灾害防治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地质灾害防治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合理避让,重点治理”的总原则,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机制、体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地质灾害预测预警能力和防治水平,促进人与地质环境和谐,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地质环境安全保障。

  (二)地质灾害防治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分散居民点,特别要将不适宜人居环境的山区贫困村、社实行搬迁,实现避灾、脱贫和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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