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昌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在城区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昌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在城区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58号)


各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精神,按照宜昌市防空袭预案和防空警报整体规划要求,市政府、宜昌军分区决定在城区新增8台防空音响警报设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的单位

  宜昌市交通信息中心、宜昌市物资总公司、宜昌市第七中学、宜昌市红十字会、世纪花园小区(华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汇才佳苑小区(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北天城小区(南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丰泽东方城小区(佳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的经费

  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所需经费,由市人防办负责解决。宜昌开发区管辖区域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所需经费,由宜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决。

  三、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的安装

  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均由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安装;接受安装防空音响警报设施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提供方便条件,积极做好接受移交工作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四、做好防空音响警报设施安装管理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接受安装任务。防空警报是现代高技术条件下迅速准确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及时有效组织人民群众开展防空斗争的重要战备设施,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防空指挥的重要通信工具。接受安装和维护防空警报设施,是法律赋予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的规定,积极接受安装任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