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国有资本及其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的自然增值,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资产的自然增值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部分增值;
(六)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投资风险借贷创办的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净资产或积累;
(七)依法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资产。
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企业按下列规定向市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二)政府出资企业分立、合并及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出资人发生变动的,由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三)政府出资企业撤销、解散、破产或企业国有资产全部转让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由原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四)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严格依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进行。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并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政府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