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复杂的举报、投诉,由监察机关直接办理;其他的举报、投诉,转交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可以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效能监督员参加,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行政决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一)作出的决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干扰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
(二)不按照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的;
(三)违规干预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决策的;
(四)由于决策不当导致本单位发生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或者造成聚众上访闹事,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以及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在行政决策时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执行行政决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一)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以会议、文件、批示等形式作出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二)因单位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市委、市政府工作全局的;
(三)虚报浮夸或者瞒报、迟报工作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
(四)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工作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包庇、袒护、纵容、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者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行政决策的;
(六)其他执行行政决策时导致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的;
(三)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管理权的;
(四)按规定应当公示而不公示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