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验细贵中药材药品检验资料和供应商审计资料,保证药材来源渠道合法;
(二)监督药品生产企业按处方规定投料,保证药品生产质量;
(三)定期对所监投品种的投料量和生产批量进行汇总,保证投入、产出与规定相符。
第八条 监督投料工作程序
(一)投料前审查
现场监督投料人员应认真审查企业拟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处方、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需提供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书和批准进口证明文件)及合格证、供应商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并仔细核对药品名称、数量、批号、包装和封签是否完好,确定无误后,方可启封投料。
对企业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对该药品来源的真实性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该药品应先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料。
(二)投料过程监督
现场监督投料人员应对细贵中药材的出库、启封、称量、配制全过程进行监督,要确认将细贵中药材加入到所生产药品中至批混环节,并对投料量和生产批量进行核对,方可视为监督投料完毕。
(三)监督投料记录
现场监督投料人员应对监督投料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记录要包括有关材料审察情况和投料的监督情况,监督投料记录要经现场监督投料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共同确认后签字,监督投料记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监督投料结束后,剩余药品应用封条封好,封条应载明药品名称、批号、使用量、剩余量、监投人员、企业经手人、签封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投料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本办法第八条(一)款规定情形及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设置前置检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细贵中药材监督投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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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投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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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投 │药品名称 │ │批准文号 │ │
│的制剂├─────┼──────────────────┼──────┼───────┤
│ │规格 │ │批 号 │ │
│ ├─────┼──────────────────┼──────┼───────┤
│ │生产数量 │ │处方含量 │ │
├───┼─────┼──────────────────┴──────┴───────┤
│监投的│原料名称 │ │
│原料 ├─────┼──────────────────┬──────┬───────┤
│ │购入单位 │ │发票编号 │ │
│ ├─────┼──────────────────┼──────┼───────┤
│ │批号 │ │有效期 │ │
│ ├─────┴───────────┬──────┼──────┼───────┤
│ │检验报告书编号 │ │产地或来源 │ │
│ ├─────────────────┼──────┼──────┼───────┤
│ │库存数量 │ │存放地点 │ │
│ ├─────────────────┼──────┼──────┼───────┤
│ │理论投量 │ │实际投量 │ │
│ ├───────────┬─────┴──────┼──────┼───────┤
│ │折算过程 │ │结存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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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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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投单位经办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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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投单位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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