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宜昌市城区实施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62号)
各区(不含夷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21号)精神,妥善处理宜昌市城区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结合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实施范围和对象问题
城区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原乡镇事业单位及其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按规定办理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的在编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综合配套改革后成立的乡镇直属事业单位(即财政所)和两个延伸(派驻)机构(即林业、动物防疫监督)的在编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关于未参保人员补建个人帐户的问题
对在编在职人员中,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按本人历年缴费基数11%的规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时,个人补缴比例为:1995年为2%,1996年至1999年为3%;2000年至2001年5%;2002年至2003年为6%;2004年至2005年为7%,不足11%的部分由单位补缴,补缴后全部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上述人员中,原则上必须一次性补缴到位。但对个别情况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与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缓缴协议,可在两年内分期补缴完毕。
三、关于已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处理问题
原在编在职人员中,已按市政府〔1996〕第33号令参保的,2005年12月31日以前未按原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按原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部门再按照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鄂政发〔2005〕28号文件规定调整1995年至200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按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鄂政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