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宜办发[2006]28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支持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6〕3号,下称《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按照省委、省政府《意见》,从2007年起,市财政将原安排给民族地区的100万元农业切块资金改设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民族文化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民族文化的发掘、保护和传承;市财政安排的民族教育补助款增加到40万元,用于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善办学条件、贫困生救助、寄宿制学校建设补助等;市财政将原安排的民族事业费改为民族工作经费,按全市少数民族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纳入预算。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相应设立发展资金、民族补助款和民族工作经费。
二、大力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认真落实国家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照顾政策,逐步提高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市地方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带动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大力支持沪蓉西高速公路、宜万铁路、陆渔一级公路等一批项目的建设,优先安排民族地区通村公路项目建设。市直部门要在立项、审批、收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三、大力支持民族地区支柱产业项目建设
市在布点骨干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民族地区。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对五峰、长阳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要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民族地区资源就地加工和增值的能力。加大对民族地区现有工业的技术改造投入,在技改项目布点、申报、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四、积极推进民族地区农业产业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