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8年,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三)2009年,中央、省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省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按免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拨付标准,按照中央制定的基准定额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市里已成立枣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区(市)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落实所需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对未按规定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政策的区(市),市财政将相应扣减该区(市)的专项资金。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配合财政部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汇总编制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中小学财务,并负责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为强化责任,市里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情况纳入对区(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二)严格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到位。一是实行预算管理。2007年起,区(市)建立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及管理制度,实行以建制农村中小学校(不含村小、教学点)为基本编制单位进行预算试编,纳入区(市)财政预算。2008年以后,正式编制农村中小学预算。二是规范资金流程。各区(市)要按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设特设专户、实行“校财局管”,按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学校,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三是严格资金拨付时限。省财政厅将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免杂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分四次拨付到区(市)特设专户,免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于每年1月和7月分两次拨到区(市)特设专户。市和区(市)财政部门也要比照省规定的时限,将市、区(市)配套资金及时拨入区(市)特设专户。四是实行“校财局管”。2006年底前,各区(市)按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枣庄市中小学财务“县级管理、分校核算”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区(市)教育局建成教育财务核算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中小学财务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内部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预算管理资金。五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做到中央、省规定的“三个不准”:不准减少本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准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发放教师津贴,不准乱收费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市、区(市)按比例承担的配套资金应从新增财力中安排,不能占用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