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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除市直、市中区直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外的其他区(市)直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享受补助公用经费、按规定比例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三、实施内容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杂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免杂费补助标准为: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所需资金由省(含中央、省财政对我市的补助,下同)、市、区(市)共同承担。具体比例为:
  滕州市、市中区,省、市、区(市)的分担比例为8:0.5:1.5;
  薛城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省、市、区的分担比例为8:0.8:1.2;
  山亭区、峄城区,省、市、区的分担比例为8:1.2:0.8。
  (二)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对除市直、市中区直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按上年在校学生实际人数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2007年农村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4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30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每年不低于1100元。2008年及以后年度,根据省规定适时调整,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免杂费分担比例执行。
  (三)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以市直、市中区直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外的其他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校生人数为基数,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比例,省财政困难区为在校生的8%,其他区(市)为在校生的5%;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学生比例,省财政困难区为在校寄宿生的8%,其他区(市)为在校寄宿生的5%。享受补助的对象为在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标准按省“一费制”规定执行。对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标准按每生每年不低于300元执行。资助形式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9号)规定执行。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滕州市、市中区所需资金由区(市)财政负责安排。
  (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区(市)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并结合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薄弱学校改造等,编制校舍维修改造规划。列入省批准改造规划的项目,省、市根据区(市)财力状况、义务教育规模、校舍维修任务完成情况等给予奖励性补助,其他所需资金由区(市)筹集。
  (五)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区(市)本级财政预算,统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统一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等,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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