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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政发〔2006〕6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枣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切实落实上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1.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包括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内容。市按省里有关规定并根据各区(市)实际情况确定分担比例。
  2.统筹兼顾,实行倾斜。市里在统筹安排、兼顾全面的基础上,对教育基础、财政状况相对较弱的区(市)实行政策性倾斜。
  3.减少环节,保证运转。各区(市)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在银行开设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实施“校财局管”,规范资金运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实施范围
  本次改革的实施范围是:
  除市、区(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外的农村(含镇街及镇驻地的区〈市〉直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享受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按规定比例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与区(市)政府签订委托办学协议的农村(含镇街,不含市、区〈市〉驻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经区(市)政府批准,享受免杂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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