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现代化水平。建设科学的环境监测与预警体系,加快环境监测的现代化建设,实现监测装备现代化、监测技术科学化、监测队伍专业化和数据传输网络化。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现场执法装备和信息化水平,增强污染监督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实施“数字环保工程”,建立环保基础数据库,继续建设和完善环境信息网络平台、环境管理业务应用平台和环境信息资源服务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把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质量改善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逐级签订环保目标任期责任书,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包庇、放任、纵容环境违法,干预环境执法、监管不力的党政及部门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不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完善环境监察、监测、排污许可证发放与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制度。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继续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坚决处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建立和完善“12369”环境举报和应急处理中心,提高环保执法能力。
(三)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排污总量。认真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全面推行规划和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建设项目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项目,坚决实施环境保护一票否决。严格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凡没有环境容量、水质超过功能区要求、主要河流污染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改善的,一律不得再上有污染的项目。尽快建立起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管理手段的排污总量控制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不能达标排放及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或违规审批的排污单位,一律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所有排污企业要持证排污,严禁无证、超标、超量排污,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
(四)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十一五”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包括: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大气环境整治工程、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工程、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生态环境保护与整治工程、核安全与辐射环境保护工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程、环保科研与产业示范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十一五”期间,环保投入将占同期GDP的3%,保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资金的需要。结合财政体制改革,加大政府的环保投入,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及引进外资等方面的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和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