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在开展个体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工作时,既要正确运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要强化监管,充分利用日常管理、民主评议、发票监控、税务稽查等渠道掌握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应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进行严格的监控分析。针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特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完善个体行业指标体系和基础数据,积极实施纳税评估,合理核定定额,努力缩小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与实际经营额或所得额之间的差距,以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
税务分局(所)应切实加强定期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成立由有关分局领导、科(股)室负责人、日常税源管理岗、审核监督岗、业户代表和个体协会代表等组成的“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简称民评小组),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召开定期定额民主评议会议。主要评议内容:调查取得的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要素指标值是否真实、合理;调整系数运用得是否合理、恰当;上级地税机关统一制定的定额指标参数方案是否合理等。
二、 业务问题处理
(一)共管户定额核定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抓大、控中、定小”的工作原则,合理配置现有的税收征管力量,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有效运用科学的定额管理方法和国税部门核定的定额信息,加强和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为使共管户的国地税定额基本一致,国地税共管定期定额户的定额,也可参照国税部门的定额产生。对经调查后认为国税部门核定的定额畸低或畸高的,地税机关应自行核定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对新办户,在规定时间内国税部门尚未核定定额的,地税部门可先核定定额并执行,同时将地税部门的定额信息反馈给国税部门。
(二)典型调查有关问题
1.市、县(市、区)局应通过典型调查制定行业定额执行标准或对原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明确各行业的有关权重指标和系数指标体系,同一行业典型调查户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由各市、县(市、区)局确定。为保证定额标准科学、指标体系合理,市、县(市、区)局应成立由局领导、征管、监察、计财、规费、法规、税政和税务分局(所)、稽查局负责人组成的“定期定额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一次对征管科(处)提交的定额方案、行业指标设置和测评标准进行评议,并制定定期定额户定额的等级划分、计算方法、指标设置等标准,下发税务分局(所)执行。下发执行前是否向社会公示由各地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