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30日
一、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七条第五项:“(五)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确需作出调剂的,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市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