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若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大于核定定额的,应当按照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据实征税,并将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作为下期核定定额的依据;若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小于核定定额的,按照核定定额征税。
(四)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3、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4、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六)当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在机器维修期间,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汇总录入税控收款机。
(七)用户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四、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处罚。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三)任何机关和个人违反规定,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或者为税控收款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或者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举报电话:0731-5111168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举报电话:0731-2240490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