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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企业在初次报送信息资料时,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的,须至少报送连续三年年末时点的信息资料;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须报送自成立以来的年末时点信息资料和年内最新信息资料。
  (三)信息征集方式
  (1)各金融机构负责信息的初审和录入。由市人民银行统一下发中小企业征信与信用评分子系统单机版录入程序,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提交的信息采集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后,按照中小企业征信与信用评分子系统的格式要求录入信息采集表,通过校验系统进行校验后,与企业的书面信息资料一同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对初审中发现报送虚假信息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在信息采集表中注明存在虚假成分的数据项,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反馈。采集的中小企业信息以各金融机构区(市)支行为单位,每周集中一次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2)市人民银行负责信息复核工作。市人民银行将各金融机构报送的企业信息采集表与企业书面信息资料进行认真复核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加载到中小企业征信与信用评分子系统。市人民银行要建立中小企业信息档案,将各金融机构报送的企业书面信息资料归档留存。
  (四)工作分工
  (1)领导小组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部署中小企业征信工作。一是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金融机构参加的专题会议,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中小企业征信与信用评分工作;二是统一编制中小企业信息征集与信用评分宣传材料;三是组织各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四是印制统一的中小企业信息采集数据项和采集表。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中小企业在本单位的信用信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管理,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要如实提供,并对企业在本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评价。有关单位要支持市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将各自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加载至市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数据库。
  (3)市人民银行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信息征集工作。一是组织、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及时采集上报中小企业各类信息;二是建立中小企业信息档案。
  (4)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征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督促中小企业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信息征集工作,与各金融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提交企业的各类信息。
  (5)各金融机构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中小企业信息采集及上报工作。各金融机构的基层网点要确定1-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中小企业信息采集工作,并将人员名单统一上报市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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