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6〕8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枣庄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枣庄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培育并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增强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市里决定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张宝民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岳德军、市人民银行行长刘福毅、市中小企业局局长王洪军任副组长,市人民银行、市中小企业局、市法院、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青岛海关驻枣庄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枣庄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二、信息征集
(一)信息征集对象。中小企业信息征集对象是已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尚未与银行发生贷款关系的中小企业(已有贷款关系的中小企业的信息已被采集加载入企业征信系统),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的界定按年销售额确定,在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领域,销售额在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在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领域,销售额在15000万元(含1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由市人民银行通过账户管理(开户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系统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入库企业名单进行核对,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信息征集对象清单。
(二)信息征集内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每半年更新一次。数据项统计时点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参与征信的企业应分别于每年3月底前和9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 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规定信息,有现金流量表的必须报送(集中报送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高管人员变动、注册资本变化、违约及诉讼以及不可抗因素等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企业应随时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企业应报送信息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以备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