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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报送实际投资统计资料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报送实际投资统计资料的通知
(京商资发字[2007]5号)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函》(国统函[2006]第50号),商务部门负责统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合同和实际到资执行情况。根据《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统计采取属地上报、属地管理,即企业按注册地上报,由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并统计。
  请各外商投资企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3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投资统计所需资料(包括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报送至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完成企业实际投资情况统计。
  各外商投资企业应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迟报。我市商务部门将会同统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资料报送、统计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编制说明和填表说明

  编制说明:
  一、
填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情况。
  二、填报单位:注册地址在北京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商务部批准企业和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企业)。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企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资报告及所需资料,完成企业实际入资情况统计。

  填表说明:
 
 (一)表头部分
  1、填报企业:以企业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写简称,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代码:1100+“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进出口代码(9位)”。
  3、海关注册编码:按照海关部门颁发的企业海关注册编码(10位)填写。
  4、实际入资类型:如果企业本次入资对应的合同外资为股权并购/转让或合并/分立,则分别选择这两项,否则选“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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