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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今年8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进行抽查验收。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迎接国家检查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完善奖扶制度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监察、农村信合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对照《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时间表》,抓紧做好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各项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全面建立和规范“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相互制约的长效工作机制。每个职能部门都要立足规范,查缺补漏。凡执行政策出现问题、配套资金不落实、资金发放不到位、监督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二、严格确认2006年度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对象。要按照《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鄂人口委〔2005〕25号)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个人申报、村民评议、逐级审核、三榜公示、县级复核审批公布和录入上报等确认程序,并作好审核退出人员的回访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务必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经审核无误的2006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和汇总表,并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强化专项配套资金确认和落实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确定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分担比例的通知》(鄂财教发〔2005〕49号)规定,在认真审查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础上,完成本年度奖励扶助金需求确认工作,并录入奖励扶助信息系统。县级财政奖励扶助配套资金必须在省定计划生育事业费标准之外专项预算,并在8月上旬足额拨付到位。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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