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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成品油及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通知

  10.本年度年检期间从不同角度拍摄的,油库全貌、油库与四周相关建筑物、铁路专用线等照片(像素为1280X960、格式为JPG的数码照片电子版及其6吋的纸质照片各8张以上);
  11.油库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备案文件及验收合格文件;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五)成品油专项用油企业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应向市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登记表2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1.填写《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
  4.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国家批准的专项用油户年度分配计划的有关法律证明文件;
  6.专项用油企业的油品分配途径、油品用途的相关证明文件、文字说明;
  7.专项用油管理制度;
  8.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六)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应向市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登记表2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1.填写《北京市原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商务部核发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
  4.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销售企业)或5000万元人民币(仓储企业)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销售企业)或50万立方米(仓储企业)的原油油库及符合油库发展规划的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7.原油仓储企业提交接卸原油的输油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5万吨以上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8.原油销售企业需提交有效期内、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原油供油、销售协议;
  9.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原油购进、销售或代储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原油购销纳税证明材料;
  10.本年度年检期间从不同角度拍摄的,油库全貌、油库与四周相关建筑物、铁路专用线等照片(像素为1280X960、格式为JPG的数码照片电子版及其6吋的纸质照片各8张以上);
  11.储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新建、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储油设施新建、迁建或扩建的审批、备案文件及验收合格文件;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七)年度检查程序
  1.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相关年度检查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各区(县)商务局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管理、安全、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年度检查登记表上签署年度检查意见后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根据本手册的规定进行复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年度检查合格企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北京市石油经营资格年检合格专用章”,通知年检合格的企业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2.成品油仓储、批发、专项用油企业及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程序
  (1)申报企业到北京市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相关年度检查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管理、安全、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年度检查合格企业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北京市石油经营资格年检合格专用章”,通知年检合格的企业领回经营批准证书。
  十、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原油经营业务的审核
  (一)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或原油经营范围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向北京市商务局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3份。市商务局外资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成品油、原油市场主管部门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方案应说明:拟从事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业务类型、油源渠道、企业拟注册地、目标市场、经营规模、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获取方式、拟获取油库、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拟获取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原油经营企业不需要说明加油站的情况);
  (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总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总公司的成品油或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其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可与总公司相同;
  (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向北京市商务局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3份。市商务局外资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成品油、原油市场主管部门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并购主体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并购方案(方案应说明:并购方式、拟并购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从事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业务类型、经营规模、油源渠道、油库、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原油经营企业不需要说明加油站的情况);
  (2)拟并购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3)拟并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已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名录及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拟并购原油销售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
  (5)拟并购原油仓储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6)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7)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3.申请人办理成品油或原油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办理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原油销售、原油仓储经营资格或在原批复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应向北京市商务局成品油、原油市场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3份,市商务局成品油、原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申请人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先将下列相应书面材料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务局审批。
  (1)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或原油经营范围后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或原油经营范围的批文;
  (3)本手册第五部分规定的相应材料。
  (4)并购境内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企业,涉及原成品油或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应说明文件。
  4.外商投资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企业变更合同章程的,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并提交相应材料。
  5.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或原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申报程序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或原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北京市商务局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外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意见会签成品油、原油市场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外资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求意见及材料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或《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经核准的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或《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成品油、原油市场主管部门申领相应的成品油或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  八十条规定条件的或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取得成品油或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开展经营活动。
  十一、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原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及时对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或《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的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执行。
  (一)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零售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区(县)商务局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等。填写《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区(县)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在《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通告市有关部门。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成品油零售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加盖市商务部门公章的《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商务局领回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成品油仓储、批发、专项用油及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等。填写《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或《北京市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交回成品油仓储、批发及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企业申请材料及其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报商务部。商务部审核同意后,在《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或《北京市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仓储、批发、专项用油及原油仓储、销售经营企业歇业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成品油仓储、批发、专项用油及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商务部同意盖章的《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或《北京市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商务部领回其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二)注销成品油、原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区(县)商务局提出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等。填写《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区(县)商务局初审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上报市商务局,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市商务局审批同意后,在《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注销手续。市商务局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等部门。
  成品油仓储、批发、专项用油及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等。填写《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或《北京市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市商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商务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其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商务部审批同意后,在《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或《北京市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完成成品油仓储、批发、专项用油及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注销手续。商务部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等部门。
  (三)撤销成品油、原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区(县)商务局查证属实后,给市商务局上报撤销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主要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请市商务局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许可上网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等部门。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仓储、批发经营企业,市商务局查证属实后,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仓储、批发经营资格,注销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许可上网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等部门。
  对违反《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的原油经营企业,市商务局查证属实后,报请商务部撤销其原油经营资格,注销《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许可上网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等部门。
  (四)成品油、原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应向所在区(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批准证书复印件、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司法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等材料。区(县)商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上报材料一并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在20个工作日内为企业补办新的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仓储、批发企业和原油销售、仓储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应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批准证书复印件、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司法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等材料。市商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上报材料一并报商务部,商务部在20个工作日内为企业补办新的经营批准证书。
  (五)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经营企业处理的办理程序
  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市商务局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市商务局应当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等部门。
  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仓储、批发、专项用油及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市商务局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原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原油经营资格的,市商务局应当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仓储、批发或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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