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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成品油及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通知

  11.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12.气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建筑物防雷安全检测证》;
  1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检定证书》;
  1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7.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
  1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21.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五)申请原油仓储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北京市原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表》;
  2.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原油仓储业务开展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3.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符合油库发展规划的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4.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油库项目核准文件;
  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6.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10.气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建筑物防雷安全检测证》;
  1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检定证书》;
  1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5.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
  16.拥有接卸原油的输油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5万吨以上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1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20.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六、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审批(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3份、变更登记表3份、《北京市商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北京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单位名称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需提供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5.不涉及加油站地址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需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物理地址没有变化的证明;
  6.加油站实际经营地址变更的,按本办法中申请加油站经营资格的审批程序办理;
  7.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8.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或《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单位名称的企业,需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需提供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因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需变更企业法人(负责人)的,还应提交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5.不涉及油库地址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需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6.如果油库地址发生变化,按照申请成品油仓储或批发经营资格的审核程序办理;
  7.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8.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商务部核发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单位名称的企业,需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需提供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因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需变更企业法人(负责人)的,还应提交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5.不涉及油库地址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需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
  6.如果油库地址发生变化,按照申请原油销售或仓储经营资格的审核程序办理;
  7.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8.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变更
  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原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请办理成品油、原油经营资格。
  七、经营资格及批准证书变更审批(审核)程序
  (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或变更批准证书审批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北京市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表》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及《北京市商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区(县)商务局收到申报企业的申请后,依据本手册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区(县)商务局应当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北京市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表》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北京市商务局。
  3.北京市商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经营资格的最终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申请企业,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或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其供油。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批发经营资格或批准证书变更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北京市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北京市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表》、《北京市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表》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及《北京市商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北京市商务局。
  2.北京市商务局收到申报企业的申请后,依据本手册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北京市商务局办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北京市商务局应当出具《北京市商务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北京市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表》、《北京市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表》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商务部。
  3.商务部自收到北京市商务局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批发经营条件的申请企业,给予成品油仓储或批发经营资格,并颁发或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或批准证书变更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北京市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北京市原油销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表》、《北京市原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表》或《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及《北京市商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北京市商务局。
  2.北京市商务局收到申报企业的申请后,依据本手册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北京市商务局办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北京市商务局应当出具《北京市商务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北京市原油销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表》、《北京市原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表》或《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商务部。
  3.商务部自收到北京市商务局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具备继续从事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条件的申请企业,给予原油销售或仓储经营资格,并颁发或换发变更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八、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油库)的审批(审核)程序
  (一)原址改建、扩建
  因安全、消防、环保等原因不符合有关规定确需进行改、扩建的加油站(油库),由企业提出申请,到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报市商务局备案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期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交市商务局保存。改、扩建工程竣工后,在取得审批部门的相关验收合格手续后,方可办理继续经营手续,取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异地迁建
  属于城市建设或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迁移、手续齐全的加油站,按新建加油站或有关规定审批;油库储运设施迁移的按新建成品油仓储、批发企业或原油销售、仓储企业有关规定审核。不符合规划的加油站、油库原则上不得异地迁建。
  九、成品油及原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一)年度检查范围
  本市区域内所有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批发、专项用油经营企业;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
  (二)年度检查时间
  原则上每年集中在4月1日-6月30日办理。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3份、登记表3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1.加油站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
  (4)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企业签订的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证明材料;
  (7)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
  (8)本年度年检期间从不同角度拍摄的,加油站全貌、加油站与四周相关建筑物的照片(像素为1280X960、格式为JPG的数码照片电子版及其6吋的纸质照片各4张);
  (9)外资加油站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0)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2.加油站管理公司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
  (4)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企业签订的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证明材料;
  (7)管理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
  (8)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3.成品油零售公司、零售商店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
  (4)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企业签订的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供油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证明材料;
  (7)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成品油仓储、批发企业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应向市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登记表2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1.填写《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或《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
  4.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批发企业)或1000万元人民币(仓储企业)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符合油库发展规划的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7.具有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8.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供油协议;
  9.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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