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成品油及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局及相关企业: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方便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的申请、变更及参加年度检查,特制定了《北京市成品油及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现予以公布,请各区(县)商务局和企业遵照执行。
各区(县)商务局及相关企业,可以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www.bjmbc.gov.cn)“政策法规”栏目或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网站(www.capitalpetro.com)“政策法规”栏目下载手册文档及相关表格。
附件:《北京市成品油及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北京市商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成品油及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前 言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方便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资质的申请、变更及参加年度检查,特制定了《北京市成品油及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请各区(县)商务局和企业遵照执行。
目 录
一、经营资格管理依据
二、经营资格管理部门职责
三、经营资格审批(审核)内容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审核)
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
2.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
3.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
(二)原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
1.原油销售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
2.原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
(三)成品油及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批(审核)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批
2.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核
3.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核
4.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核
5.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核
四、经营资格审批(审核)的范围
五、经营资格审批(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三)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原油销售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五)申请原油仓储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六、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审批(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三)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四)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变更
七、经营资格及批准证书变更审批(审核)程序
(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或变更批准证书审批程序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批发经营资格或批准证书变更审核程序
(三)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或批准证书变更审核程序
八、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油库)的审批(审核)程序
(一)原址改建、扩建
(二)异地迁建
九、成品油及原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一)年度检查范围
(二)年度检查时间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1.加油站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2.加油站管理公司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3.成品油零售公司、零售商店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四)成品油仓储、批发企业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五)成品油专项用油企业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六)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七)年度检查程序
1.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程序
2.成品油仓储、批发、专项用油企业及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程序
十、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原油经营业务的审核
(一)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二)申报程序
十一、监督管理
(一)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二)注销成品油、原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三)撤销成品油、原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四)成品油、原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
(五)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经营企业处理的办理程序
十二、附则
附表: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北京市商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5.《北京市商务局办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6.《北京市商务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7.《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8.《北京市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表》
9.《北京市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表》
10.《北京市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表》
11.《北京市原油销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表》
12.《北京市原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表》
1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14.《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15.《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16.《北京市原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1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18.《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19.《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20.《原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一、经营资格管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经营资格管理部门职责
北京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年度检查终审工作;负责成品油仓储、批发、专项用油及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审核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本市成品油、原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商务局负责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核、年度检查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经营资格审批(审核)内容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审核)
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
2.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
3.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
(二)原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
1.原油销售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
2.原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
(三)成品油及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批(审核)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批
2.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核
3.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核
4.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核
5.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核
四、经营资格审批(审核)的范围
本市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零售、仓储、批发、专项用油企业;从事原油经营的销售、仓储企业。
本手册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所称原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
五、经营资格审批(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3份、审批(审核)表3份、《北京市商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加油站)需提交的材料
本市非经营性质的内部供油的加油站(点)申请对外经营、加气站改建为加油站、只供应柴油或煤油的农村加油点改建为对车辆供油的加油站,按照申请加油站经营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办理。
1.填写《北京市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表》;
2.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项目核准文件;
4.提交与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8.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9.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10.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需要提供此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2.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3.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批复》;
14.气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建筑物防雷安全检测证》;
1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经计量检验合格的《检定证书》及加油员上岗证;
16.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
17.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1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北京市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表》;
2.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符合油库发展规划的成品油油库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7.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油库项目核准文件;
8.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9.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1.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2.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13.气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建筑物防雷安全检测证》;
1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检定证书》;
15.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油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16.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
1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20.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北京市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表》;
2.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交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厂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交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交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交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格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符合油库发展规划的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8.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油库项目核准文件;
9.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10.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2.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3.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14.气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建筑物防雷安全检测证》;
1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检定证书》;
16.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油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17.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
1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21.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申请原油销售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北京市原油销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表》;
2.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原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原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原油生产企业:需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石油采矿许可证》及上年度自采原油实际产量的证明文件;
(2)原油进口企业:需提交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及近两年原油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等文件;
(3)原油转售企业:需提交与原油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油协议;
4.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合法原油销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200万吨的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炼油厂;
(2)与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的炼油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原油销售协议及该炼厂的相关证明文件;
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符合油库发展规划的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6.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油库项目核准文件;
7.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8.规划部门核发的音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0.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