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采取多种措施降低患者负担。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医疗机构中大力推行“四合理”(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制度。推行医疗机构之间检查结果相互认可制度,尽量避免重复检查;严禁乱用、滥用、盲目使用抗菌药物;严格价格政策,严禁多收、滥收、自立名目收费,逐步开展单病种质量费用控制;努力缩短患者平均住院日;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充分发挥中医药疗效显著、价格低廉的优势,切实降低患者负担。
(九)着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各医疗机构要树立“医院为社会服务,医生替患者着想,医疗让群众满意”的理念,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树立良好医德医风,改善就诊环境和服务态度,增进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十)完善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和收费查询制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四次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信息,同时不定期向社会公示医院管理单项评价或综合评价、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重大医疗事件等其他医疗服务信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在醒目位置对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进行公示。坚持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和门诊收费查询制度,建立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免费查询系统,公布收费投诉电话,积极处理收费投诉,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
(十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品种和参加单位,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参与投标,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费用。加强招标过程的监督管理,严防招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逐步建立防控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十二)依法整顿医疗市场。加大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坚决纠正不规范行医行为,严查欺骗患者的虚假医疗广告,严防各类医疗欺诈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五、加大卫生事业投入,营造良好医疗环境
(十三)进一步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建立健全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各级财政每年对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全额落实国家、省卫生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不断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政策,对政府批准的公立卫生机构的基建项目,免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相关配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