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完善社区卫生建设规划,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属地管理原则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设施, 保障社区卫生服务必要经费和人员工资, 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加大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培养力度,建立三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医疗合作、双向转诊、人才培训机制,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到2008 年,在城区基本建立结构适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经济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居民在社区能够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贫困群众医疗救助
(五)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继续抓好7个县市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落实筹资政策,制定和完善合理透明的资金使用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着力降低医药费用负担,逐步扩大报销范围,提高补偿标准。枝江、兴山、夷陵、点军等非试点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纳入试点。力争到2008 年全市90%农村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加快惠民医院试点工作。2006年在城区办好1 所惠民医院试点,主要为城区低保对象、特困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减免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费、检查费及药品加成费。
(七)全面实施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进一步完善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将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重大疾病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治病给予适当救助;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逐步把城镇贫困群众全部纳入城镇住院医疗统筹,形成健全、完善的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四、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加大医疗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