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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九)切实减轻社区组织负担。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理顺与社区的关系,将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做到社区,服务承诺到社区。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服务职能。要从严控制向社区组织交办工作任务,不得将应由党政部门自身承担的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不得随意在社区挂牌子或签订工作责任书。确需社区协助完成的工作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临时性重要工作和突发性重大事件,由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直接到社区组织实施。要精简社区组织参加的会议,严格控制对社区的检查、考核、评比、验收,对社区的综合考核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一年不得超过2次,其他部门一般不得对社区进行单项工作考核。要大力精简由社区组织承担的各类台帐、报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社区组织单独建立业务工作档案。禁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达经济指标、创收上缴任务和违规收费。建立社区居民、党员定期评议党政部门工作制度。

  (十)建立和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自治机制。不断完善“三推一选”和“选聘分离、议行分设”办法,实行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党员、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推行社区党组织成员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建立社区重大事项听证制度、票决制度,凡与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和社区公共事务,应当召开居民听证会议和由居民投票表决。推行居务公开制度,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办事制度、程序、结果和社区经费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本社区居民监督。实行社区居民评议社区工作者制度,定期组织居民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民主评议,对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依法予以辞退或罢免。

  (十一)建立健全社区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工作者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定岗定责、挂牌上岗、定期接受评议考核。各项资金要严格管理、合理使用,每年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实施情况要向社区公开并接受审计监督。建立社区固定资产和物资登记、保管制度,各类资产要做到手续完备、账物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社区的资产、经费。

  四、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十二)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积极探索整合党政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力量和拓展公共服务岗位的路子,使党政部门的党员教育管理、优抚救济、劳动就业、人口与计生等各项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落实到居民的家门口,积极主动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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